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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E居一年了的女友,为了辆日本车竟要分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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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10-13 06:59:34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back=xededed]婚车该选德系还是日系,小两口产生分歧吵至分手[/back]

[back=mededed]  荔湾区女孩小丽大学毕业后。7月份,经朋友介绍,小丽与同镇的小伙子阿凯谈起了恋爱。一年后,两人的关系持续升温,双方的家长也见了面,相互之间都很满意。按照当地风俗两人订婚,并确立了婚期。阿凯由介绍人经手,给付小丽礼金16万元,并花了25000元给小丽买了金手镯、金项链、金戒指等饰物。[/back]

[back=xededed]  眼看的婚期就到了,就在小两口去买婚车时,发生了变故,阿凯认为德国车辆安全性能较高;小丽考虑到日本车能耗小从经济实惠的角度看就为买德国车还是买日本车,两个人各不相让,直至又牵扯到许多事,最后矛盾越演越烈。阿凯提出分手并要求退礼金和金饰。而小丽对分手虽然有想法,但考虑阿凯性格固执,长痛不如短痛,同意分手,但坚决不同意退还礼金及金饰,认为双方已同P居,再加自己将礼金置办嫁妆、婚车等,现在分手自己精神、经济都受到损失。经当地基层组织三次主持调解,双方都闹得不欢而散。[/back]

[back=hededed]  为要回彩礼,男方将女方告上法庭[/back]

[back=xededed]  法官表示,订婚及给付彩礼,不是法律上必经的程序。考虑到现实的纷争,最高人民法院于2004年4月颁布的《婚姻法司法解释二》对此作了相应的规定。该解释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虽接受彩礼,但已经结婚的,离婚时如一方主张返还的,原则上不予支持,但特殊情形下例外:(1)虽办理结婚登记但确未共同生活的;(2)因婚前给付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而有以下三种,彩礼应予以返还:(1)给付彩礼后未办理结婚登记;(2)包办、买卖婚姻而收受彩礼的;(3)以订婚名义骗取彩礼之实。作为现代年轻人,在尊重传统p2p的同时,要克服虚荣思想,弱化彩礼攀比心理,树立正确的恋爱、婚姻、家庭观。今年7月,阿凯一纸诉状将小丽起诉至法院,要求小丽返还婚约财产。该案在审理过程中,查明阿http://www.wd112.com凯及家人向小丽家给付礼金及金饰品情况属实。由于双方最终未登记结婚,案由为婚约财产纠纷,根据法律规定,接受彩礼的一方应予返还。虽然承办法官多次主持调解,但彼此之间的分歧较大,始终未能达成一致意见。最后,法院支持阿凯要求退还彩礼的请求,但p2p网贷考虑小丽提出两人订婚后同F居近一年的情况客观存在,并将礼金置办嫁妆、婚车等,故精神、经济亦受到了一定的损失,认定以酌情返还部分彩礼为宜,判决小丽返还8万元。双方均未上诉,小丽也主动向阿凯履行了给付义务。[/bac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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